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532号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加州水郡东区9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43-1号(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闯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