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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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106民初1816号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涛,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耿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