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弘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834。统一代用代码91110228071691021H。
法定代表人张小闯,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大辛庄村东雁密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8505U。
负责人张卫星,镇长。
北京弘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北京弘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北京弘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弘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士广
二O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