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4389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之子。 被告:**,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8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删除其私自上传的含有原告照片的抖音视频,停止侵害,恢复原告名誉,并在抖音极速版向原告赔礼道歉;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 000元,经济损失50 000元,交通费、咨询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10 000元,共计110 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村村民,该村西边有3亩左右高低不平并有大坑,用于存放大渣土、垃圾等物的荒地,无人耕种。1993年,时任村书记***代表大队指定原告对3.5亩荒地进行平整并清运垃圾,种植树木599棵。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村建设绿色生态公园工程时,占有上述地块,经原告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协商,由该公司向原告给付6.5万元(包括砖),并由其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拍照。被告**私自将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拍摄的原告照片上传至抖音极速版,并通过朋友圈等平台大量传播。其非法使用原告肖像并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致使原告名誉、精神受伤害,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并造成原告个人及其公司利益受损,原告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视频并非***公司拍摄,公司亦未将视频上传至抖音极速版等网络平台,原告起诉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并非适格主体。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主体情况 原告***系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村村民,其主张被告**为涉案抖音账号“财遇见你”的使用者,其与**并不认识。原告提交抖音账号实名认证信息,显示名为“财遇见你”(抖音号:166****16)的抖音账号实名认证主体为**,注册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账号绑定手机号为130****1775。 原告***主张被告***公司为涉案视频拍摄者,被告***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涉案视频中原告照片的真实性,但表示照片并非***公司拍摄,对于传播至抖音的情况***公司并不知情,亦未对涉案视频、照片进行传播。 二、被控侵权行为 原告提交搜集截图,显示名称为“***河”的用户在聊天页面中发送两条视频,并发送“看看大哥发财了美的”文字。该聊天中的两条视频均显示“财遇见你”的账号发布了名为“河槽村能人,你又让我‘上’见识了”的抖音视频,视频截图中为原告本人拿着一摞钱和一张协议。但就涉案视频的完整内容、发布的具体日期、视频浏览量、视频转评赞数等信息,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主张,该视频为***公司的两个员工拍摄,在拍摄后私自将涉案内容发送给被告**,最终导致**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肖像上传至抖音平台,故涉诉行为与该公司存在关系。二被告在抖音上发布的涉案视频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 就拍摄涉案视频的人员,原告提交照片,照片显示有两名男子并排坐于沙发上。原告主张该二男子为***公司员工,视频由其拍摄。被告***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提交的照片中二男子为公司员工,但涉案视频可能系**拍摄的,并非***公司的员工拍摄,公司亦未将视频上传至抖音等网络平台,也未参与涉案视频的传播,故其并非适格被告。原告表示,视频中没有**,**仅为转发,视频系被告***公司员工拍摄。 被告***公司表示,视频上传者**,系原告的同村村民,在原告向其通知涉案视频可能侵权后,**已将涉案视频删除,被告***公司与**亦无关联。庭审中,原告表示认可涉案内容已删除,但表示该视频已经被村子中的人都看过,造成影响。 三、其他事实情况 原告主张交通费、咨询费、误工费等维权合理支出10 000元,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视频截图、涉案抖音账号认证信息、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拍摄涉案视频后,私自将其发送给被告**,最终导致**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肖像上传至抖音平台传播,侵犯原告名誉权、肖像权。被告***公司辩称涉案视频并非其拍摄,其亦未参与涉案视频的上传或传播,故并非适格被告。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公司并非发布视频的抖音用户,原告虽主张涉案视频系被告员工拍摄,并私自发送给被告**上传至抖音平台,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照片中的人员拍摄了涉案视频,亦无证据证明该二人将照片发给**,庭审中,被告否认涉案视频由其公司人员拍摄并发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涉案视频系***公司拍摄并与**共同侵权的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在抖音中发布涉案视频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院认为,关于视频内容及涉案视频文字部分,并未包含对原告***的人身攻击、人格侮辱性言辞,也未包含对原告的不实表述,从涉案视频的内容为社会公众知晓至今,并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涉案视频受到了负面影响,故原告所认为的损害后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原告在缺乏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主张被告**通过涉案账号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视频是否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涉案视频中图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中公开原告肖像,未向法庭表明其存在合理使用理由等合法情形,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由于涉案视频已经删除,本院对此不再重复予以支持。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对于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涉案行为受到名誉侵害,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举证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视频传播范围、侵权具体方式等案件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对于赔偿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涉案抖音账号“财遇见你”(抖音号:166609216)主页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至少保留24小时(该致歉声明须通过本院审查,若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穆 铭 - 2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