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27767号

原告: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 号4 幢3 层A31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滨,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座7 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曾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甫,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天伟业公司)被告优信( 陕西) 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天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滨,被告优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天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9 220.2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 569.1元(被告延期付款超过100天,根据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安全防范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北京新发地办公楼建设安全防范系统。项目总金额215 691元,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总金额的97%,如被告延期付款超过100天,原告可要求其支付合同总价10%的赔偿。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验收合格后,被告拖欠工程款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优信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新发地的办公楼是被告租的,根据涉案合同第13条规定,施工完毕且本合同生效,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相关的材料完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但该项目的验收手续有问题,不符合付款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安全防范工程合同》《变更洽商单》《竣工验收报告》、聊天记录、发票及邮寄凭证、催款邮件及催款函、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12月5日,甲方优信公司与乙方鸿天伟业公司签订《安全防范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优信( 陕西) 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行办公楼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网络布线和机房、道闸系统;工期为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3天内必须进场,完工日期严格遵守《施工计划表》。本项目总金额为215 691元,分两期支付:施工完毕且本合同生效,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相关的材料完备(包括乙方开具的工程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系统一年质保期满且乙方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履行全部义务后,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四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付款违约: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0天,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但是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如果延期时间超过100天,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对乙方进行赔偿,
乙方违约的情形除外。

2020年4月13日,被告及监理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20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209
220.27元的发票。 经法庭询问,双方一致认可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安全防范工程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经依约完成施工并且通过了被告的竣工验收,工程业已投入使用,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9 220.27元(工程款的97%)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依约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不符合付款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09 220.27元;

二、被告优信(陕西) 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1 56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被告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艳玲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