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甫,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滨,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优信( 陕西) 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天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7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刘丽杰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优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甫、被上诉人鸿天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鸿天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未经我公司指定人员验收,也无监理单位盖章,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条件,一审法院认定该工程已经通过我公司的竣工验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即使法院认定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数额也明显过高,应予减免。

鸿天伟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鸿天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优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9 220.27元;2.判令优信公司支付违约金21 569.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5日,甲方优信公司与乙方鸿天伟业公司签订《安全防范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优信( 陕西) 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行办公楼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网络布线和机房、道闸系统;工期为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3天内必须进场,完工日期严格遵守《施工计划表》。本项目总金额为215 691元,分两期支付:施工完毕且本合同生效,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相关的材料完备(包括乙方开具的工程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系统一年质保期满且乙方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履行全部义务后,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四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付款违约: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0天,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但是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如果延期时间超过100天,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对乙方进行赔偿,
乙方违约的情形除外。

2020年4月13日,优信公司及监理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20年5月8日,鸿天伟业公司向优信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09 220.27元的发票。 经一审法院询问,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鸿天伟业公司、优信公司之间签订《安全防范工程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现鸿天伟业公司已经完成施工并且通过了优信公司的竣工验收,工程业已投入使用,优信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鸿天伟业公司请求优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9 220.27元(工程款的97%)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优信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鸿天伟业公司依约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优信公司主张不符合付款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09
220.27元;二、优信(陕西) 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1 569.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优信公司是否就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二、优信公司是否应向鸿天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违约金数额。

关于优信公司是否就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问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鸿天伟业公司依据其与优信公司签订的《安全防范工程合同》约定,组织并完成相应工程施工,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工程办理竣工验收,该报告载明双方于2020年4月13日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确认工程验收合格。现查,虽《竣工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签章中非《安全防范工程合同》约定的优信公司之工程负责人,但根据鸿天伟业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另结合该公司已经为优信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和涉案工程投入使用的事实考虑,本院对上述报告中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人梁永忠的身份及其签字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优信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验收合格。

关于优信公司是否应向鸿天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违约金数额问题。优信公司未依据《安全防范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优信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又以没有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现优信公司上诉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对其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优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元,由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丽杰

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慧
书  记  员   黑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