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1073号
原告: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4幢3层A3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委托代理人:魏江红,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玲。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在2020年3月20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25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北京鸿天伟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