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227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玉(原告之子),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艾思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同**一致。
被告:北京华商泰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商泰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长缨
审 判 员 袁 佳
审 判 员 万人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权
书 记 员 温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