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财保27号
申请人:***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北大街文化局底商。
法定代表人:苏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83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甲天。
被申请人:北京华商泰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七路100号院10号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8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商泰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1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分理处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号为XXXX账户内存款300万元。申请人***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昊润金城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85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商泰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1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分理处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30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