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特813号

申请人: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9号G座2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梦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一婷,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兴城市。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凤云,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

负责人:路永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凤云,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9日经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0 354.6元(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700 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230 354.6元);

二、若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第一笔付款义务的,则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除应立即向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未付货款外,还应再向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 000元;

三、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三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经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〇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谷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