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0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9号G座211室(路庄桥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汇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后街10号院4号楼1401房屋。现汇川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川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后街10号院4号楼1401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