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3012号之一
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华纳大街46号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U7KAM67。
法定代表人:刘怀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天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青年楼社区北侧路东约160米国网充电桩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58313650U。
法定代表人:朱占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市升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华纳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DK8697。
法定代表人:王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升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