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4929号之三
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田路288号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5646738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