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297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00087146U。
法定代表人:纽斯·***(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