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301号之一 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暂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