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4578号
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93号恒大御景湾1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卢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