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2)**终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执849号的执行程序。 如一方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