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2)**终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执849号的执行程序。
如一方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