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2265号
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俊豪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港城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603767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俊豪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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