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安伟业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龙川海鹏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安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7809号
原告北京龙川海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139号38-3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京安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北街3号1号楼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川海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京安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川海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一元,由原告北京龙川海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