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安伟业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奥美方舟装饰有限公司与唐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3民初2184号
原告:北京奥美方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工业开发区2区32号。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安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北街3号1号楼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美方舟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奥美方舟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03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