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4民初723号
原告:苗利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5号楼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夏红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铁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承铁忠,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苗利军与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铁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苗利军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利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洪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