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娟,赵亮,系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3号楼6层0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6210408XE。
法定代表人:夏红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22)辽142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5元,减半收取727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亚伟
审判员  钟金芹
审判员  谭西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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