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罗平县三合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24民初182号
原告:罗平县三合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梅家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336586105J。
法定代表人:王希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恭开宝、刘敏(实习),云南大韬(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5号楼16层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6210408XE。
法定代表人:夏红伟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罗平县三合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罗平县三合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县三合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平县三合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强武
人民陪审员  李梅方
人民陪审员  刘保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金 彪
书 记 员  李瑞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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