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民初2875号
原告: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高端产业聚集区颐和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5号楼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