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朔***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25民初1526号 原告:廊坊朔***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权村镇石家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34774288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5号楼16层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6210408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原告廊坊朔***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2023年6月16日,原告廊坊廊坊朔***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朔***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廊坊朔***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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