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8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建辉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街道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3层1301室(天津驰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5号楼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建辉伟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1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建辉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建辉伟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建辉伟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3元,减半收取16981.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建辉伟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