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弘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433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北京康弘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4DY35B。

法定代表人:李振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康弘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