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433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北京康弘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4DY35B。
法定代表人:李振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康弘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