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天绿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䌗京***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财保19号
申请人:北京***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大兴庄村村南顺福街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9062323U。
法定代表人:刘佳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生,北京博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冠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马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8P8MU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冠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483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冠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小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案外人刘全顺以其名下位于平谷区xxxx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冠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48300元(开户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xxxx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冠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小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
三、查封担保人刘全顺名下位于平谷区xx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7)平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2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思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