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忻州华茂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24民初196号
原告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X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忻州华茂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华茂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99元,由原告负担一半。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在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贵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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