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142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沈国际,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男,33岁,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区龙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章荣会。
原告***与被告沈国际、***、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建强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 琳
书 记 员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