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农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6民初248号
原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路3号楼34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言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农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农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河北农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原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