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异89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349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军,北京言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潮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
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庙路北向南瑞峰花园1栋B-1118。
法定代表人:余维红。
本院依据(2019)京0108民初2992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潮果科技合伙企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108执1776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案审查过程中,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亮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维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占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