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177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349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红十三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十三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十三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