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8民初37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349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北京言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门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学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静,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7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以270600元为基数,至270600元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项目名称: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建设项目。项目地点:河北省唐山市。项目内容:净化装饰部分、净化通风部分、电气工程、净化设备部分、上水部分。开工日期:自收到预付款后2日后进场(即2020年4月9日)。竣工日期:从进场之日起21天内(即2020年4月30日)达到验收条件,后续扫尾工作在一周内完成后并竣工。工程合同金额:1230000元。工程款的支付:1.合同签订后,预付款,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40%即492000元;2.进入现场,净化板及人员到达现场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35%即430500元;3.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22%即270600元,4.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3%即36900元;5.甲方付清全款后7日内,乙方开具9%全额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给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从延迟付款第五天开始算起,每延迟一天甲方按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支付了合同总额75%即922500元。现工程早已完工并验收交付,但被告拒绝支付余款,同时虽然质保期尚未过,但鉴于被告的恶意拒付,质保期后如约付款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我方施工的是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建设项目,该车间是专门用于生产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的,对车间恒温、恒湿、除菌灭菌的要求非常严格。车间中的任何一个部位都有其要承担的使命。比如车间内的空调,其功能不仅仅是制冷制热,更重要的是保证生产车间恒温、恒湿以及新风换气的功能;车间内的灯提供照明的同时还有灭菌的功能……。原告所建工程交付使用后,其工程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生产车间顶部漏水、生产车间内洁具暂存间漏水;机房空调机组新风、回风、送风段漏水;空调内部存水、空调冷凝水管部位长期漏水;地面起鼓……漏水对于一般的生产车间可能并不是大问题,但对于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却是致命的。因为从车间外部漏入车间内部的水是脏水,会直接打破车间内湿度及菌群的平衡,因此一旦有外界的水渗入,车间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否则所生产出的口罩无法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空调机组漏水的威力比车间顶部漏水更甚,因此空调机组不能正常工作会导致车间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全部不能符合生产条件……以上是因为漏水导致生产车间不符合生产条件而产生的停产损失。除此之外,车间漏水还致使我方车间内的一台口罩机长期受潮连电而使主板短路报废,口罩机的超声波、振子、换能器、模具头等零部件毁坏。尤其是主板短路,导致PLC可编程序控制器损坏,更换主板后口罩机要重新调试,而将一台更换了主板的口罩机调试到设计产能也就是正常生产状态的困难程度及费用更是外行无法想象。总之,原告工程质量问题给我方造成了维修、停产、设备贬值等各项损失,数额是巨大的,我方的损失金额已超出尚未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这也是我方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全部原因。
我方现当庭提出反诉,反诉状及相关证据于七日内提交法庭。我方将同时提交评估鉴定申请,要求对维修及停产等各项损失进行鉴定。此外,我方是2020年10月28日傍晚才收到了本案的应诉材料,到现在才仅仅12天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我方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因此我方亦正式提出延长举证期限及延期审理的申请,请求法庭暂时休庭,待我方完成举证、鉴定结论出具后再组织庭审,望予准许。
反诉原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支付因其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线路检查、口罩机检查及维修费用等共计35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对现存所有质量问题履行维修义务或向反诉人支付质量维修费用(金额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3.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其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问题给反诉人造成的停产损失及设备贬值损失(金额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等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负担。在庭审中,反诉原告将诉讼请求1至3项变更为: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口罩机检查维修费55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质量维修款1400元;3、判令被反诉人因其设计施工质量问题给反诉人造成的停产损失508981元。事实和理由:被反诉人为反诉人施工的是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建设项目,该车间是专门用于生产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对车间恒温、恒湿、除菌灭菌的要求非常严格。车间中的任何一个部位都有其要承担的使命。比如车间内的空调,其功能不仅仅是制冷制热,更重要的是保证生产车间恒温、恒湿以及新风换气的功能;车间内的灯提供照明的同时还有灭菌的功能……。被反诉人所建工程交付使用后,反诉人单位发现其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生产车间顶部漏水、生产车间内洁具暂存间漏水;机房空调机组新风、回风、送风段漏水;空调内部存水、空调冷凝水管部位长期漏水;地面起鼓等诸多严重问题。漏水问题对于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是致命的,因为从车间外部漏入车间内部的水是不卫生的,直接打破车间内湿度及菌群的平衡,因此一旦有外界的水渗入,车间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否则所生产出的口罩无法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直接给反诉人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间接影响反诉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品牌口碑。而空调机组漏水的影响比车间顶部漏水更为严重,空调机组不能正常工作会导致车间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全部不能符合生产条件……以上是因为漏水导致生产车间不符合生产条件而产生的停产损失。除此之外,车间漏水还致使反诉人车间内一台口罩机长期受潮连电而使主板短路报废,口罩机的超声波、振子、换能器、模具头等零部件损坏。尤其是主板短路,导致PLC可编程序控制器损坏,更换主板后口罩机要重新调试,而将一台更换了主板的口罩机调试到设计产能,也就是正常生产状态的困难程度及费用更是巨大的。
反诉人发现上述情况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被反诉人反馈,但被反诉人单位及负责人消极对待,从反诉人发送维修函到其派人维修,都要相隔几天时间,而当时正值口罩供不应求之季,每停产一天,都会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对于口罩机因其工程漏水导致的主板短路问题,被反诉人更是置之不理,反诉人只能有偿另找第三方维修以确保正常生产。另外,因为被反诉人对空调机组的设计不合理,导致零部件长时间浸泡在水中而产生锈蚀,空调机组的使用寿命和功效严重缩短。综上所述,由于被反诉人工程质量问题和售后维修不及时问题,给反诉人造成维修成本、停产损失、设备贬值、品牌影响、社会口碑等各项损失。被反诉人应承担赔偿相关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人特提起反诉,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请,请依法驳回。在本案中反诉原告混淆了两个概念,一个是施工的质量问题,一个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反诉原告将其在正常生产当中所出现的问题当做了工程质量问题,这是不正确的,必须指出的是本案所涉的工程已经过双方的验收,虽然没有书面的验收报告,但是反诉原告正常使用该工程以及其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证书的事实,以及要求反诉被告开具发票的行为都证明了工程是合格的,反诉原告是认可的。至于在生产使用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属于后期质保阶段的问题,不能等同于质量不合格,而且在质保阶段反诉被告积极履行自己的质保义务,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事实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对方应该按约付款,至于质保问题不能与工程质量问题混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4月6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项目名称: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建设项目,项目地点:河北省唐山市,项目内容:净化装饰部分、净化通风部分、电气工程、净化设备部分、上水部分。详细工程量以预算表与施工图为准。开工日期:自收到预付款后2日后进场(即2020年4月9日),竣工日期:从进场之日起21天内(即2020年4月30日)达到验收条件,后续扫尾工作在一周内完成后并竣工。工程合同金额:1230000元。甲方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工程各种款项;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批准,擅自使用未交付验收的工程,如擅自使用未交付验收的工程,所造成任何故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视为此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应及时确认验收此工程项目,乙方递交工程验收单五日内,甲方可以提出验收意见,如五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工程验收异议,则视为甲方认可此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乙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足额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支付:1.合同签订后,预付款,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40%即492000元;2.进入现场,净化板及人员到达现场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35%即430500元;3.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22%即270600元;4.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3%即36900元;5.甲方付清全款后7日内,乙方开具9%全额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给甲方。保修期从甲乙双方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违约: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从延迟付款第五天开始算起,每延迟一天甲方按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准时交工,如果不能按时交工,从延迟交工第五天开始起算,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赔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于2020年4月7日支付工程预付款492000元,原告如期进场施工。202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0500元。2020年5月7日,原告为被告开具每张金额为1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8张,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签收。对工程交付验收的时间原被告双方均不能准确说明,亦不能提供验收报告。
2020年5月26日,被告取得医用外科口罩(无菌)医疗器械注册证及行政许可,2020年6月3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下发冀药监法〔2020〕120号《关于同意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疫情防控用品应急生产许可的批复》。2021年6月18日,被告正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被告(反诉原告)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空调机组漏水,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微信方式通知原告(反诉被告)的工作人员彭树来。2020年10月6日、10月13日,就生产车间内洁具暂存间漏水导致屋顶灯具不亮、地面积水问题,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发出维修通知函。2020年11月23日,反诉原告因实验室空调机组故障、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建设项目生产车间屋顶六盏灯具积水严重且灯具不亮问题,向反诉被告发出维修通知函,反诉被告未予答复,反诉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再次发出维修通知函。反诉被告于当日进行了回复,内容显示:“贵司在通知函中提到的有关车间灯具及空调机组漏水情况问题,我司曾先后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7日进行了检查和维修,维修工作早已完成……。”当日,反诉原告就反诉被告的回复又进行了复函,内容记载:“……我方分别于10月6日、10月13日下发维修通知函,直至11月23日,贵方一直未回复我司。我方于11月23日又一次下发维修通知函予贵方,贵方置之不理,直至11月28日即今天上午我方再次下发维修通知函于贵方,才收到自10月我方下发4次维修通知函的首次来自贵方的书面上的维修回复函,可惜满纸都是推诿之词,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我方再次重申:请贵方收到函马上安排人员进行维修……”。2020年12月1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下发通知函,要求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额的22%即270600元,并依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
反诉原告主张因反诉被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停产:2020年6月27日至7月5日计8天、7月15日至7月19日计4天、8月19日至8月25日计6天、9月28日至9月30日计2天、10月6日至10月15日计9天、11月23日至12月3日计10天。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停产损失,并提出评估鉴定申请。本院委托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冀燕翔评报字(2021)第0910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2日,评估结论: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停产损失为508981元。反诉原告开支评估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工程施工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评估报告、鉴定费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如期为被告完成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建设项目,双方虽未提供验收报告,但被告已取得行政许可及生产许可并投产使用,应视为工程的验收合格,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270600元,被告未如期支付属于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70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质保金36900元,虽然在原告起诉时质保期尚未到期,但依合同约定现质保期已期满,故被告应将质保金支付给原告。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停产损失及口罩机维修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问题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施工的是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建设项目,包括净化装饰部分、净化通风部分、电气工程、净化设备部分、上水部分,反诉原告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空调异常、机组漏水、灯具不亮等问题,而空调、灯具等设施均属于反诉被告的施工项目。因十万级口罩净化车间对生产环境的要求有严格的技术标准,空调故障、空调机组漏水、灯具不亮等因素势必会对口罩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反诉原告主张停产损失508981元,提交了生产记录、维修通知函、评估报告等证据,反诉被告认为停产与工程质量无关联,即使存在空调漏水等问题亦属于质保问题,且反诉原告提交的生产记录为其内部记载。本院综合考虑反诉原被告双方就生产使用过程中空调机组漏水、灯具不亮等问题多次进行沟通、维修的事实和相应证据,结合反诉原告提交的生产工作记录、评估结论等证据,本院酌定停产损失254490元,反诉被告应予以赔偿。评估费10000元,由反诉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即5000元。反诉被告称反诉原告主张的停产损失并非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而是属于质保问题,不予以赔偿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由反诉被告支付口罩机检查维修费55000元及质量维修款14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07500元,并自2020年5月11日起,以270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产损失254490元;
三、反诉被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评估费5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2元,由被告河北玛斯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454元,由反诉被告北京美泰诺格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谷淑珍
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
人民陪审员 吴树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