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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392民初1626号 原告:北京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 原告北京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23010.9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暂为16878.03元,以268992.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24年8月5日,违约金为15481.63元;以33868.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24年8月5日,违约金为1396.4元;以上合计339888.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原告和被告签订《蔚蓝海岸海语墅(A区)低密度、五期零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承包被告蔚蓝海岸海语墅(A区)低密度、五期零星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暂定总价款600000元,目前,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20150.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本案的合同双方尚未结算完毕,需原告证明符合付款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原告和被告签订《蔚蓝海岸海语墅(A区)低密度、五期零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承包被告蔚蓝海岸海语墅(A区)低密度、五期零星维修工程。工程暂定总价款600000元,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款95%,剩余5%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第6.5条约定,被告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自第91日起每逾期一日,则应就逾期付款金额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开工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本案实际完成的施工量为403010.9元,被告已付款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蔚蓝海岸海语墅(A区)低密度、五期零星施工合同》,双方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虽未经过被告公司的验收,但原因并不在原告,故案涉工程应视为被告已验收合格,且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实际完成的施工量为403010.9元,被告已付款8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23010.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23010.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本案案涉工程毕竟未经过被告公司验收,故本院调整为从立案之日起即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剩余款项32301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3010.9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8元,减半收取3199元,由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73元,原告北京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