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2民初249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青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田阳村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青川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辞退员工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1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级建造师证书补助金2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入职被告,工作岗位是精装技术总工,工资标准是16000元/月,含二级建造师补助金是2000元/月,包吃包住;有签劳动合同,现该公司正常营业。被告副总经理刘某某于2021年1月25日辞退原告,原告入职岗位是精装技术总工,但是被告安排的工作职位是项目经理,职位升高,但工资并没有升高,因为职务升高造成实际工作量增加了很多内容,因此在项目上周六日不能正常休息,跟公司副总及人事沟通,周六日加班计入考勤(公司考勤在“腾讯企点”软件上进行内部公布公示),待工作不忙的时候或者春节期间进行调休,从入职到2022年1月25日周六日加班共计80天,小计1177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9天(在考勤记录表上可以体现),小计19862元,共计137562元。被告辞退本人之后,本人一直催促被告出具离职证明,被告一直不出具离职证明(被告人事经理微信聊天记录提出等待仲裁后出具离职证明,但一直未给),造成本人无法正常入职新公司,给本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个月工资,小计160000元。因为被告没有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本人二级建造师证书无法转出且造成注册证书失效过期(注册证书失效过期需要继续教育学习120小时,否则无法重新注册),给本人造成经济损失50000元,本人每课时继续教育为500元/课时,小计60000元,共计110000元。基于以上事实,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其工资是16000元,证书补助费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工资构成被告不认可,但认可工资标准是16000元。原告每月的工资被告均足额发放,不存在任何拖欠情形。对于原告主张的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离职证明被告可以出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7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当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担任精装技术总工岗位。2022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员工离职交接表》,内容为“经双方商定,***先生/女士与本公司的聘用关系自2022年1月25日终止,请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22年9月26日,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通知金1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二级建造师补助金20000元;3.出具离职证明。仲裁委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京通劳人仲不字【2022】第97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通知书作出后,原告不服该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其违法解除,解除前未提前通知,故主张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被告不予认可,辩称系其提出的解除,但经原告同意,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无法转出,故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10个月主张损失即二级建造师补助金2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辩称若转出证书需要被告配合,原告应提出申请,若不需要被告配合,原告自行转出即可。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员工离职交接表》为原告本人签署,该交接表显示“经双方商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1月25日终止。原告虽主张被告对其违法解除,但并未就《员工离职交接表》的内容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签署的《员工离职交接表》,对被告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该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级建造师补助金一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责任的承担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2.用人单位行为的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因被告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二级建造师证书无法转出为其造成了损失,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二级建造师证书未从被告处转出与被告未开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级建造师补助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出具离职证明一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被告尚未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现被告亦同意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离职证明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青川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青川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