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拉普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钙晶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4760号 原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3号楼6层3-8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钙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6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钙晶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