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1627号
原告:高根芝,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3号楼6层3-8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根芝与被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协商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向法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根芝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