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拉普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1627号 原告:高根芝,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3号楼6层3-8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根芝与被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协商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向法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根芝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