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9655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经理。
被告:闵永文,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闵永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尤文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