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331号
申请人:**,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翟珊珊,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经理。
被申请人:闵永文,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闵长明,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闵永文、闵长明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闵永文、闵长明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