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485号
申请人:**,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944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保单上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944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