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华港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华港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催4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华港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C1F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航,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世纪华港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出票人:北京世纪华港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世纪华港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24日,收款人:邬鹏,背书人: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世纪华港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