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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科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302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科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X,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首科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停产,在我院涉案较多,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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