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512号
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科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理由为“因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余 婕
书 记 员 牛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