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500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北京顺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3号楼1209室。
法定代表人:苏洁,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童雪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