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英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8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03(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宋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成英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群。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北京天成英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英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茵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新新公司收到法院开具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新新公司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书载明其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力
书 记 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