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8民初12039号
原告:北京天成英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03(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东苇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衍好,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华轶,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天成英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英良公司)与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房地产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建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天成英良公司诉称:2015年8月,原告作为加工供货方与被告华亿房地产公司、新新建设公司签订了《九章别墅项目南区一期S1、S2、S3户型(18栋)外装饰石材加工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石材荒料,原告负责石料加工,合同总价款6517133.60元。原告供完货后,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结算手续,直至2017年3月,原告与华亿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共同确认结算价款为5911951元,实际付款金额4720000元,应扣质保金为295597.55元,尚欠1191951元未给付,现诉至法院。
华亿房地产公司、新新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九章别墅项目南区一期S1、S2、S3户型(18栋)外装饰石材加工供货合同》第二十六条第8款约定,管辖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因九章别墅项目工程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密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本案中,华亿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为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3号九章别墅,且合同第二十六条第8项约定“如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岐,几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使用合同货物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并不矛盾。两条约定指向的管辖法院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俊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丽丽
书 记 员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