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465号
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2号8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沈庆云。
被告: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8层2906。
法定代表人:袁光军。
第三人:曹涛,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故转为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2 016元,逾期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