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465号
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2号8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沈庆云。
被告: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8层2906。
法定代表人:袁光军。
第三人:曹涛,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故转为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2 016元,逾期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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