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5598号
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2号8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沈庆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喜报,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8层2906。
法定代表人:袁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秉莹,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少卿,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于2021年8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当日将裁定书以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裁定书中明确载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逾期未交纳,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但是,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