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877号
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庆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喜报,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光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秉莹,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少卿,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薛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