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877号
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庆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喜报,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光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秉莹,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少卿,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薛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璐